鑒證業務涉及的三方關系人包括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
責任方與預期使用者可能是同一方,也可能不是同一方。
1.注冊會計師
如果鑒證業務涉及的特殊知識和技能超出了注冊會計師的能力,注冊會計師可以利用專家協助執行鑒證業務。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確信包括專家在內的項目組整體已具備執行該項鑒證業務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并充分參與該項鑒證業務和了解專家所承擔的工作。
2.責任方
責任方是指下列組織或人員:
(一)在直接報告業務中,對鑒證對象負責的組織或人員;
(二)在基于責任方認定的業務中,對鑒證對象信息負責并可能同時對鑒證對象負責的組織或人員。
責任方可能是鑒證業務的委托人,也可能不是委托人。
注冊會計師通常提請責任方提供書面聲明,表明責任方已按照既定標準對鑒證對象進行評價或計量,無論該聲明是否能為預期使用者獲取。
在直接報告業務中,當委托人與責任方不是同一方時,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獲取此類書面聲明。
3.預期使用者
預期使用者是指預期使用鑒證報告的組織或人員。責任方可能是預期使用者,但不是唯一的預期使用者。
注冊會計師可能無法識別使用鑒證報告的所有組織和人員,尤其在各種可能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存在不同的利益需求時。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與委托人簽訂的協議識別預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況下,鑒證報告的收件人應當明確為所有的預期使用者。
在可行的情況下,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預期使用者或其代表,與注冊會計師和責任方(如果委托人與責任方不是同一方,還包括委托人)共同確定鑒證業務約定條款。
無論其他人員是否參與,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負責確定鑒證業務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并對鑒證業務中發現的、可能導致對鑒證對象信息作出重大修改的問題進行跟蹤。
當鑒證業務服務于特定的使用者,或具有特定目的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在鑒證報告中注明該報告的特定使用者或特定目的,對報告的用途加以限定。